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陳 哲被 告 蔡文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28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