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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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8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欣訊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本件「電腦CPU之ZIF腳座端子」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並無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原審判決未審慎、客觀分析本案與原審參加人引證一之間的差異,顯不公正,難以信服等語。核其上訴狀記載者,係對原審就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不當。然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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