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 劉松茂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劉松茂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松茂(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號)為自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72年3月10日死亡,其在臺無繼承人且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劉松茂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間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期滿無合法繼承人表示繼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依法逕行將其遺產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下稱榮民榮眷基金會),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因榮民榮眷基金會認有標售其遺留不動產,將餘款再捐助該會之必要,為此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劉松茂上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案件,該案件於101年12月26日裁定被繼承人劉松茂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內容,並經聲請人於102年1月9日登報,是以上開公示催告期間迄今尚未屆滿,聲請人於公示催告期間未屆滿前,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