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債權人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宣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個人因素要求終止契約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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