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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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六合彩港號簽單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淑芳因犯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依上揭規定,聲請就扣案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港號(簽單)6張(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57號扣押物品清單),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業於104年3月12日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六合彩港號簽單6張,均為被告所有並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5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