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26號聲請人 陳鳳美 即奇特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特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