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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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潘文忠
宋鴻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文忠、宋鴻文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彼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邱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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