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1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 廖翊婷 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廖翊婷、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廖翊婷、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