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梁裕勝律師具保人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甲○○因被告丙○○涉嫌詐欺等案件,分別經依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准予交保後,業分別已繳納現金(本院93年刑保字第
381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刑保字第80號),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並指定期日命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故未到,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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