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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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乙○○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標題為遺產清冊、列具被繼承人所有積極及消極財產之文件;遺產清冊所列具財產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銀行存摺等)。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