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一份。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坤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