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丁○○
號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之1號戊○○甲○○
3樓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