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秘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聲請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康立賢 律師相對人 鄭峻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峻宇間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所為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裁定,就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原證9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狀所附原證9,並無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為此,聲請人依上述規定,聲請撤銷就
主文所示本院所核發該原證9部分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本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於撤銷部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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