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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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53號聲請人 黃玉觀 聲請人 黃玉青 聲請人 黃炳勲 聲請人 黃品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儒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陸仟元,(本件各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係各別獨立之票據權利,應分別繳納聲請費)。
二、表明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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