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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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臺中市沙鹿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最 訴訟代理人吳筱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顯 等3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顯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國顯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180 號裁定(109.05.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促 字第 155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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