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張 銘凱
張朝安 即 張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張銘凱 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張朝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8月1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5年12月1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9,812元,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朝安、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129,812元│銘凱│1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朝安、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9,812元│銘凱│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