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中市臺中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鄭麒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正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間簽訂之共同運銷代辦服務契約書,及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以資釋明運銷代辦服務手續費即為每月新臺幣3,000元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聖佳昇」號漁船(CT4-2171)之登記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呂正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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