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政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亞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故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亞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債務人之姓名有誤者,應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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