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秀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015號、106年度偵字第3074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106年度偵字第3291號、106年度偵字第4291號、106年度偵字第4503號、106年度偵字第4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秀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