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坤松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坤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坤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12月8日106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書誤載為「聲字第159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另因假釋期間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再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