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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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訴人 李天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複代理人 蕭佳琦 律師被上訴人 黃青山
黃偉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兩造所陳關於訴外人 黃龍 占用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範圍不同,應各自提出證據證明之;㈡兩造間於108年1月29日就上開土地、地上物成立之租賃契約,有無包含黃龍占用之範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瑜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