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彭全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玖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二)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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