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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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 沈月萍 被告 張陳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之確實數額及依據,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月1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志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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