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陳文宗
陳文興 許天吉黃雪霞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開挖埋設之油氣管線拆除騰空回復原狀。」;備位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宗603,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興603,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天吉834,3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告 柯黃雪霞 863,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查:
㈠原告陳文宗、陳文興部分:
原告陳文宗、陳文興先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15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編號01、02所示);備位請求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宗、陳文興各603,563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603,563元。從而,原告陳文宗、陳文興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708,151元,其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603,563元,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請求部分)定之,爰應徵原告陳文宗、陳文興第一審裁判費各7,710元。
㈡原告許天吉部分:
原告許天吉先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5,47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編號03所示);備位請求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天吉834,35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4,354元。
從而,原告許天吉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55,476元,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34,354元,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請求部分)定之,爰應徵原告許天吉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㈢原告柯黃雪霞先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7,500元(計
算方式詳如附表編號04所示);備位請求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柯黃雪霞863,489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3,489元。從而,原告柯黃雪霞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57,500元,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863,489元,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請求部分)定之,爰應徵原告柯黃雪霞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編號│所有權人│土地│公告現值/平│油氣管線│原告│公告現值×油氣管線│總計│││││方公尺(105│面積(平│權利範圍│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新臺幣)│││││年1月)│方公尺)││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2,243元│395│1/2│2,243×395×1/2=│││││段第76-1地號土地││││442,993元││││├─────────┼──────┼────┼────┼─────────┤││01│陳文宗│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1,953元│172│1/2│1,953×172×1/2=│││││段第76-2地號土地││││167,958元│708,151元│││├─────────┼──────┼────┼────┼─────────┤││││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2,400元│81│1/2│2,400×81×1/2=│││││段第76-5地號土地││││97,200元││├──┼────┼─────────┼──────┼────┼────┼─────────┼─────┤│││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2,243元│395│1/2│2,243×395×1/2=│││││段第76-1地號土地││││442,993元││││├─────────┼──────┼────┼────┼─────────┤││02│陳文興│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1,953元│172│1/2│1,953×172×1/2=│││││段第76-2地號土地││││167,958元│708,151元│││├─────────┼──────┼────┼────┼─────────┤││││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2,400元│81│1/2│2,400×81×1/2=│││││段第76-5地號土地││││97,200元││├──┼────┼─────────┼──────┼────┼────┼─────────┼─────┤│││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1,373元│612│1/1│1,373×612×1/1=│││││段第98-2地號土地││││840,276元│││03│許天吉├─────────┼──────┼────┼────┼─────────┤955,476元││││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2,400元│48│1/1│2,400×48×1/1=│││││段第98-4地號土地││││115,200元││├──┼────┼─────────┼──────┼────┼────┼─────────┼─────┤│04│柯黃雪霞│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1,525元│300│1/1│1525×300×1/1=│457,500元││││段第74-13地號土地││││45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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