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星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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