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55號
原告即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即
相對人 蔡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相對人之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