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86號

原告 范秋蓉

被告 黃祺榮

徐彪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補正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並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佐。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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