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告DAUVANCUONG(中文姓名: 頭文疆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482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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