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陳建銘
被告 高健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陳建銘
被告 高健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