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陳建銘

被告 高健勝

傅毅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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