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告 連士良
連錦文 (即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連允真 (即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以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賴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確認占有等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惟系爭房屋之權利歸屬何人,現由訴外人 洪德禮 以原告為被告,提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確認占有等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院認系爭房屋之權利歸屬乃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有於上開確認占有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