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告 連士良

連敦芳

連振演

詹智惠 (即 連友仁 之承受訴訟人)

連錦文 (即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連允真 (即連友仁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以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賴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確認占有等事件之訴訟終結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惟系爭房屋之權利歸屬何人,現由訴外人 洪德禮 以原告為被告,提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6號確認占有等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院認系爭房屋之權利歸屬乃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有於上開確認占有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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