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蔡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