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清炎業於民國99年8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4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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