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察官被告張宸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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