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龍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文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葉文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詐欺罪共
5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受刑人葉文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7日│99年9月3日│99年7月間-99年12│││││月間│├────────┼────────┼────────┼────────┤│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668號│偵字第23266號│偵字第23266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260號│3751號│375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26日│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8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260號│3751號│3751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7日│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358號(無│執字第1090號(編│執字第1090號(編│││押,已執畢)│號2至5應執行1年1│號2至5應執行1年1││││月,無押,尚未執│月,無押,尚未執││││行)│行)│└────────┴────────┴────────┴────────┘┌────────┬────────┬────────┬────────┐│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間-99年10│99年7月間││││月間│││├────────┼────────┼────────┼────────┤│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266號│偵字第232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3751號│3751號│││事實審├────┼────────┼────────┼────────┤││判決│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3751號│3751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90號(編│執字第1090號(編││││號2至5應執行1年1│號2至5應執行1年1││││月,無押,尚未執│月,無押,尚未執││││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