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91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為被告所有並為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嘉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9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編號│光碟名稱│數量/片│├──┼───────────┼────┤│1│真三國無雙(四合一)│1│├──┼───────────┼────┤│2│灣岸2│1│├──┼───────────┼────┤│3│戰國(美版)│1│├──┼───────────┼────┤│4│天誅紅│1│├──┼───────────┼────┤│5│鋼彈無雙│1│├──┼───────────┼────┤│6│北斗神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