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張世孟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 黃正興
黃正瑜 黃雅曼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麗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昌樺 律師複代理人 徐佳資 被告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曾楹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羅 黃秀梅 即 黃明和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羅黃秀梅 為黃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民國109年6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經查,黃明和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於民國108年5月7日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及配偶即相對人黃正興、黃正瑜、黃雅曼、陳春麗四人,惟人黃正興、黃正瑜、黃雅曼、陳春麗均已依法於108年8月5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閱該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14號卷查明,並有民事查詢單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7頁)。又黃明和之父母 黃萬春 、黃 李金枝 均已先後於95、97年間死亡;黃明和之兄弟姊妹有 黃明得 、 黃明城 、 黃明清 、 黃明華 、羅黃秀梅、謝 黃秀蓮 、 黃秀琴 及 黃月英 8人,然黃明得、黃明清、黃明華及黃月英均早於黃明和過世前即死亡,黃明城、謝黃秀蓮、黃秀琴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司繼字53
2號准予備查。是黃明和尚有一繼承人羅黃秀梅於108年11月4日尚未拋棄繼承,有本院108年11月4日 苗院傑 家字第26943號函影本在卷可考。原告聲請羅黃秀梅承受訴訟即屬有據。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01號民事事件為本件之前提,為免裁判歧異為由,裁定於上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9年
4月24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訂期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