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廖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起訴狀未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故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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