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鄭來旺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
三、陳報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