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劉順德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 曾世曾樹根曾春松曾讚松曾劉桃 之繼承人為何人?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若繼承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該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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