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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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童石龍 即隆誠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元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宜蘭分行│100年6月28日│57,330元│GC0000000│││1│司 鄭榮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