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96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柒萬零捌佰玖拾柒元,①其中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伍拾柒元整②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