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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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夾壹件、零錢包壹件(扣押物品清單:94年保管字第10802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90
7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96年7月20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LV皮夾1件、仿冒LV零錢包1件等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皮夾1件、零錢包1件,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29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7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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