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二、兩造結婚公證書。
三、被告在柬埔寨之住居所。
四、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服務站申請、地址: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00)。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