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
原告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台灣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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