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74號

原告 許秀霙

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吳柏璇

被告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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