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29號

原告 蔡文哲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奇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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