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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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88號

原告 熊翊彤

被告 翁健峯 即冠捷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確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為原告所有,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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