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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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88號
原告 熊翊彤
被告 翁健峯 即冠捷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確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為原告所有,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