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李連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麗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李連全│49,641元│FK0000000│106年2月8日││││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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