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賜
陳天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麗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賜
陳天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