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 洪俊雄 以上原告與被告 洪寶連 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本件之事實理由(原訴狀所記載內容無法看出本院強制執行事件應撤銷之理由)。
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國源